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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乘客收3元未给票 乘务员丢饭碗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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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16: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12-30 )


  本报讯 (蔡恺 木子) 向乘客收取了3元票款却未给车
票,这是正常的业务误差、还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近日,同
安公交公司和他们原来的一名乘务员对簿公堂。最后,这名
乘务员不仅丢了工作,而且还要向原单位同安公交公司支付
违约金1000元。


原告叶某是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公共交通公司的乘务员,之前,
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同安公交公司的规定:售票员
每售出一张票,不管乘客有没有索票,都要主动为乘客撕票
提供车票。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一方面,
公司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制度,确保票款一致,防止某些售票
员侵吞售票款。



今年7月13日,叶某在客车上跟车售票。在营运途中,同安公
交公司暗查人员跟踪查获其收钱3元但不给票的事实,随后,
同安公交公司依照规定,做出了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责
令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处理决定。但是,原告认为收钱
不给票3元属于正常的业务误差,不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
交公司的有关纪律过于严苛,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遂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公交公司辩解说:公司200余台车辆每天都处在分
散流动的状态,公司难以有效监管,只有依据票款一致的原
则制定严格的稽查、核查制度,并严格实施才能促进所有的
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3元票款确实只是一个小
数目,但是如果不严格依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大量这样的
小数字累积起来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严重流失,所以,公司按
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与原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对
叶某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法院最终裁定公交公司
的处理合理合法。



(厦门晚报)
发表于 2005-1-6 10: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蝶梦初醒  在 2004-12-31 16:50 发表:

(2004-12-30 )


  本报讯 (蔡恺 木子) 向乘客收取了3元票款却未给车
票,这是正常的业务误差、还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近日,同
安公交公司和他们原来的一名乘务员对簿公堂。最后,这名
乘务员不仅丢了工 ...


本是一件不该这么严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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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23: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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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03: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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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03: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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