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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终生禁驾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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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8: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齐鲁晚报>
  
  昨天,省城首例终身禁驾案(本报曾予以报道)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宣判,司机陈英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9万余元,出租汽车公司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5月4日,陈英林驾驶一辆白色捷达出租车沿济南市天桥西副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正好刘某骑自行车横过天桥西副道。出租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被撞成重伤。出租车司机陈英林肇事后开车逃逸,现场群众发现后打电话报了警。刘某被送到医院后,因为抢救无效死亡。5月5日,陈英林到公安部门投案。
  根据案情,济南市天桥区交警大队认定该案为肇事逃逸,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5月10日,天桥交警大队事故科到济南市看守所,将事故认定书和要进行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英林。根据行政处罚,陈英林被终生禁驾。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省城首例终生禁驾案。
  在检察机关对陈英林提起公诉的同时,死者刘某的家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英林、出租车车主及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8万余元。经审理,法院认为陈英林犯交通肇事罪成立,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决陈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9万余元,出租汽车公司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从今年的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二款中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发表于 2004-12-9 1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哥们儿也得留点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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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2: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现在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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