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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规定8月1日实施 欺客卖客甩客难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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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12: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7日下午,张女士乘车从濮阳到郑州。因为她坐的客车开始说要全程走高速,结果却走的是普通公路,张女士产生不满,遂与车主发生口角,结果张女士全身被抓了32处伤痕。随着8月1日起国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营运车辆类似上述事件中“说到做不到”的问题要是再发生,将难逃制裁。
  据省交通厅有关人士介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的实施,广大乘客的利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比如,《规定》指出,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规定》明确指出,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规定》还明确,如客运班车出现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②

河南报业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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