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无轨电车

[发布]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改)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参加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营权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单位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证》(以下简称专营权证)。
   中标单位应当自领取专营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营业登记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三条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选择经营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中标者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授权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对投入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车辆,应当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者对投入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车辆,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应当在停业、歇业前三个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 取得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转借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八条 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经营该线路的单位提前向社会公告。但突发事件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班次、车型、营业时间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
   (四)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
   (五)车辆整洁美观,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技术要求;
   (六)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的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七)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 在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在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设置,不得覆盖车辆经营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驾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向乘客提供车票票证;
   (二)禁止强行拉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三)及时向乘客报告到达站点;
   (四)禁止拒载、中途逐客、到站不停等行为;
   (五)随车携带营运证和服务证件;
   (六)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在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对乘坐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由驾乘人员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对乘坐小型公共汽车的乘客,驾乘人员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票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严格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主动买票或出示票证,不得损坏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设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禽、畜乘车,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调派用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非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不得在公共客运交通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靠和上下乘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1: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9-29 2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巴士中国

GMT++8, 2026-10-28 06:24 , Processed in 0.01951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