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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路事件]《中巴换大巴遭遇"资格"质疑》追踪:信访部门介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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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2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孙超

昨天,本报以《中巴换大巴遭遇“资格”质疑》为题报道了省会个体公交车主与公交总公司产生矛盾的事件。昨天上午,三圣公司董事长李建刚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部门通知了公交、城管等部门接受调查。目前,信访部门正在搜集整理此事件的材料。

■公交总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昨天下午,公交总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目前,公交总公司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整体收购所有个体公交车辆,新更新的公交车按照车主提供的购车发票,按原车价购买。旧车则按照一定的优惠条件进行收购。另外,每部车安排几名职工。第二种是,如果个体车不接受条件的话,则只能恢复原来的中巴车运营。

■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只具备营运资格

市工商局交通分局主管客运工作的副局长马惠存告诉记者,1992年,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和工商部门联合为车主办理手续,双方合作很愉快。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前,车主必须办理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手续,后来,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工作的链条就断了。

今年6月,个体公交车主向市工商局交通分局申请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登记。交通分局客运科负责人专门与城管部门进行沟通,但一直未果。另外,市政府已取消了城管部门的“城市客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和“公交经营权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在办理城市客运个体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无需上述前置审批。所以工商部门在审核了个体车主的行车本、身份证、新车发票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后,给这些个体车主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登记。

但是,马惠存同时告诉记者,个体公交车主取得《营业执照》只是具有了营运资格,具体能不能进行营运还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规章。

■个体车主购车用的都是血汗钱

三圣公司的董事长李建刚认为,公交部门拿出的建设部第138号令的颁发日期是2005年3月,而个体车主取得营运资格是在1992年,远远早于建设部令的颁发日期,所以,公交总公司的依据站不住脚。

另外,这些更新的大巴车都是用个体车主的辛辛苦苦攒出来的血汗钱买来的,是个体车主生存的命根子。而且,更换新车符合政府部门提出的推广清洁能源的要求,也适应了乘客乘车的需求,这样利国利民的好事,咋就得不到批准?
发表于 2006-9-5 23: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家庄的公交改制也不知道进行的怎么样了,
干脆把公交公司的各个分公司分拆,
各自成立独立的有自己注册名称的新巴士公司,
这样也可以形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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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23: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一事件,足以看出公交公司的无耻
啥也不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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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5 23: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公交总公司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整体收购所有个体公交车辆,新更新的公交车按照车主提供的购车发票,按原车价购买。旧车则按照一定的优惠条件进行收购。另外,每部车安排几名职工。第二种是,如果个体车不接受条件的话,则只能恢复原来的中巴车运营。


真他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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