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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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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19: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加一条:发布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7天起封。假想的事情或者自己设计的线路不加注明者,以虚假信息论罪。
发表于 2006-11-13 0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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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0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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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0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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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3 0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这个是我为52的版主黄大哥写的版规,转一份供92的版主参考吧。

第零章:处罚措施
第0.00条:对违规网友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批评、扣除论坛积分、禁止发言、删除ID。
第0.01条:警告批评主要用于对不文明上网且情节轻微的网友的处罚。对网友处以警告批评处罚时,由版主发一高亮主题,题目为“警告XXX网友”或“批评XXX网友”,并在贴子正文中写明警告批评的理由。同时应发站内短信通知被处罚的网友。(警告批评不对网友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处罚,类似于足球比赛中的黄牌警告。)
第0.02条:扣除论坛积分主要用于对垃圾贴或灌水贴的处罚。扣除论坛积分由版主以对网友的相应贴子评分的形式执行。
第0.03条:禁止发言主要用于对违规较严重的网友的处罚。禁止发言的处罚由版主实施。实行禁止发言处罚时版主应发一高亮主题,题目为“对XX网友实行禁止发言X天的公告”,并在正文中说明网友XX的违章情节及处罚的依据。
第0.04条:删除ID由版主报请管理员执行。在管理员删除ID之前,版主应先行对拟删除的ID处以永久禁止发言。实行删除ID的处罚时版主应发一高亮主题,题目为“删除XXID的公告”,并在正文中说明XX的违章情节及处罚的依据。
第0.05条:在同一月之内已受到警告批评的网友,如再次违反规定而应再次受到警告批评处罚时,改为处以禁止发言一天的处罚。(上述所说的同一月指从1日的0时0分0秒到月末之日的23时59分59秒,以违规贴的发布时间介定。)
第0.06条:在同一日内应被扣除论坛积分超过12分的,则每超出5分以内并处禁止发言一天。(上述所说的同一日指从0时0分0秒到当日的23时59分59秒,以违规贴的发布时间介定。)(举例:假若某网友于某日凌晨发了一个应被扣除10分论坛积分的贴子,而当日晚上又发了一个应被扣除8分论坛积分的贴子,则在此日中该网友应被扣除的论坛积分为18分,超出12分6分,则将被处以禁止发言2天的处罚。)
第0.07条:论坛积分已为负分的网友如果又将受到扣除论坛积分的处罚时,改为处以删除ID的处罚。
第0.08条:在同一年内累计应受到禁止发言处罚超过30天的网友,改为处以删除ID的处罚。(上述所说的同一年指从1月1日的0时0分0秒到12月31日的23时59分59秒,以违规贴的发布时间介定。)(举例:假若某网友已受过禁止发言18天的处罚,而他在同一年之内又违反版规应再受到禁止发言13天的处罚,则改为处以删除ID的处罚。)

第一章:遵纪守法
第1.00条:对于发布的贴子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内容的网友,一律严处。
第1.01条:发贴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实行的国体(指社会主义制度)或政体(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攻击中国的任何政党(包括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或者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及前任领导人,或者发布卖国性言论或汉奸性言论,或者发布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令禁止发布的政治性言论(如宣传邪教的言论),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5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2条:发贴泄露国家秘密(如军事机密),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5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3条:发贴带有地区歧视或民族歧视或宗教歧视色彩的,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0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4条:发贴引诱、教唆、煽动他人违法犯罪,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0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5条:发贴宣扬封建迷信、传销、吸毒、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主义,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0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6条:发布含有诈骗内容的信息,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7条:发贴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8条:发布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信息或者宣传黄色网站、黄色电影、黄色书刊等,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09条:发布计算机病毒或木马,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5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10条:发布或者宣传非法计算机软件、非法出版物,或者发贴宣传非法商品(如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发布包括上述内容的链接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3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11条:明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如将转载的贴子说成是原创的),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3日以上至删除ID。
第1.12条:同时违反上述1.01到1.11的11条中多条的,所受处罚叠加。(如发贴同时违反第1.03条和1.04条,将至少被禁止发言20天。)
第1.13条:如网友的贴子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节,即使该行为并未在1.01到1.11的这11条中列举,也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也可处以删除ID的处罚。

第二章:文明上网
第2.01条:发贴辱骂、攻击52BUS的,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5日以上至删除ID。(不喜欢52的人可以不来52,如果来了52就不允许在52引发争端。)
第2.02条:发贴辱骂、攻击其他同类网站的(如92BUS),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3日以上15日以内。(加入此规则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同网站间的不必要的争斗。)
第2.03条:发贴辱骂网友的,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3日以上10日以内。具有防卫性质的,可减轻处罚,但至少要处以警告批评处罚。
第2.04条:发贴攻击网友或贴子内容具有明显挑衅性言论的,可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5日以内。具有防卫性质的,视情节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2.05条:发布吵架贴的,可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3日以内。具有防卫性质的,视情节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论坛自然允许辩论,但辩论不是吵架。辩论应说明自己同意或反对某事的理由。如果不提供任何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或理由明显不充分者,视为吵架。如发贴说“讨厌客X公司”,而未提供任何讨厌的理由者,则认定为吵架贴,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2.06条:发布主题辱骂或攻击网友,删除主题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30日以内。
第2.07条:发布具有明显挑衅性言论的主题,关闭主题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3日以上15日以内。
第2.08条:发布吵架主题的,关闭主题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1日以上7日以内。
第2.09条:在未得到相关网友许可的情况下,发贴泄露网友真实资料(如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或隐私的,或者张贴网友照片的,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至删除ID。
第2.10条:发贴刺探网友真实资料(如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或隐私的,包括索要网友照片的,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5日以内。
第2.11条:发贴纠缠网友的,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3日以内。但纠缠版主或坛主,并影响到其正常工作者,可禁止发言3天以上30天以内。

第三章:反垃圾贴
第3.00条:本版的讨论范围是北京的公交线路、公交车辆及运营公交的各公司,超出此范围的主题均认定为灌水主题。
第3.01条:对半水主题的处罚。以下类型的主题认定为半水主题:公路建设、路况信息、外省市或外国的公交、非北京公交使用的大客车(含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汽车驾驶技术、交通法规、地铁(含城铁和轻轨)、火车(国铁)、民航、客轮(含轮渡),另外与北京公交有关但关系不大的主题也认定为半水主题。允许每个网友每天发布一个半水主题,将不实施处罚。从同一日内发布的第二个半水主题起,每个主题扣除论坛积分2分。(上述所说的同一日指从0时0分0秒到当日的23时59分59秒,以半水贴的发布时间介定。)
第3.02条:对矿泉水主题的处罚。矿泉水主题指超出本版讨论范围,且也超出了半水主题介定的范围,但含有其他实质性内容,对部分网友可能会有所用处的主题。对于矿泉水主题,如果发贴人在题目中注明“水”字的,扣除论坛积分3分;如果发贴人在题目中未注明“水”字的,扣除论坛积分8分。(不支持发矿泉水主题,但由于部分网友可能有需要,所以并不完全禁止发布这类主题。)
第3.03条:对纯净水主题的处罚。纯净水主题指内容空洞,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主题(如笑话主题、版聊主题等)。对于纯净水主题,关闭主题并扣除论坛积分10分。
第3.04条:对重复主题的处罚。只要与某个已发的主题的内容大体相同(无论那个已发的主题是自己发的,还是别人发的),就认定为重复主题。对于重复主题,扣除论坛积分5分。
第3.05条:对广告贴的处罚。发贴进行商业广告的,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公交有关(如出售公交车模的广告),则不受处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公交无关,则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禁止发言7日以上至删除ID。发贴为非盈利性网站进行广告的,如果网站的内容与公交有关(如为自己的公交论坛做广告),可不受处罚,否则可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7日以内(为盈利性网站做广告的,按商业广告处罚)。发贴进行公益广告的,不受此条款处罚,但如果广告内容与公交无关的,可按第3.02条进行处罚。
第3.06条:对虚假信息的处罚。虚假信息一律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15日以内。非实际发生的事情(如建议或假想的事情)一律应在贴子中明确注明,否则按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处罚;如果是新主题,则应在题目中注明“假想”之类的字样,题目中未注明,贴子中也未注明的,按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处罚;题目中未注明,但贴子中注明的,由版主修改其标题,并扣除论坛积分5分,同时处以警告批评。
第3.07条:转载的信息必须注明“转载”,否则扣除论坛积分5分(转载的图片未注明转载者,也按上款进行处罚)。对于新主题,题目中也应注明“转载”。如果题目中未注明转载,贴子中也未注明的,按上款进行处罚;题目中未注明转载,但在贴子中注明的,扣除论坛积分2分。如果将转载的贴子注明为自己原创的,按第1.11条进行处罚。
第3.08条:主题贴的题目必须明确。题目无实质性内容的(如“???”),扣除论坛积分5分。题目过于简略,无法表达贴子主要内容的(如只写了“求助”二字,未说明求助的具体内容;或只写了一个公交线路号,未说明要谈与此线路有关的什么话题),扣除论坛积分2分。题目与贴子内容不十分吻合的,由版主编辑题目,并扣除论坛积分5分以内。题目与贴子明显文不对题的,由版主编辑题目,并扣除论坛积分10分,可同时处以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1天。
第3.09条:贴子中含有影响他人阅读的字符或控制符者,删贴并视违规情节处警告批评或禁止发言3日以内。
第3.10条:回贴偏离讨论主题者,扣除论坛积分5分。
第3.11条: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回贴(如“顶”等),同一日之内超过三个者,每增加一个扣除论坛积分3分。(上述所说的同一日指从0时0分0秒到当日的23时59分59秒,以回贴的发布时间介定。)
第3.12条:在无特别的理由的情况下:回复已沉底超过一年的贴子(即已超过一年无人回复的贴子),扣除论坛积分10分;回复已沉底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贴子,扣除论坛积分8分;回复已沉底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半年的贴子,扣除论坛积分6分;回复已沉底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三个月的贴子,扣除论坛积分4分;回复已沉底超过一星期但不足一个月的贴子,扣除论坛积分2分。
第3.13条:在同一主题下,连续不少于3个贴子均为同一人回复者,从第3个贴子起,每个扣除论坛积分3分。

附加规定:所以在北京巴士版发贴的网友,无论其是否来自北京地区,均受上述条款的处罚。(外省市的网友可以不来北京版发贴,但如果在北京版发贴,并违反了北京版的版规,就要受到北京版版主实施的处罚。包括扣除论坛积分和禁止发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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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1: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娜儿 于 2006-11-12 19:01 发表
增加一条:发布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7天起封。假想的事情或者自己设计的线路不加注明者,以虚假信息论罪。

发布虚假信息 严重了还是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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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1: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版规执行的很好,如有增删,小范围改动即可。

像5#这样结构性的大动,只会带来混乱!

何况5#这个版规无论在制度化、制衡力、细致化、监督力还是可执行性上都没有现行版规好,黄版主在52上也从来没有接受这个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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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王又开始胡思乱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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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2: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很好,但是得有可执行性——发布虚假信息,那么虚假信息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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