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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非公交话题--辩词《情在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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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2: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最近搞辩论会,我被选为一辨,我根本就没参加过辩论会。
我想请教请教各位仁人志士,这个辩论会怎么说啊?
题目是《情在理先》我应该怎么辨他们?

谢谢了!
发表于 2006-10-28 13: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都不太明白这个题目的意思。这个题目“情”和“理”的含义可以有很多种解释。我觉得这个题目出的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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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3: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反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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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3: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感觉有点唯心主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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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3: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指的是什么?伦理道德吗?
还是情与法的辩题更好准备一些.
不过建议楼主可以找几本《知音》杂志看看。
那里的故事讲的多半是感情与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碰撞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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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5: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唯心主义,如果是“理在事先”则是客观唯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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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7: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这个辩题范围比较广,基本上都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只要有了人,有了关系都可以做一些规定以外的事,比如:择校费和教育乱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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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8: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辩题出的非常不严谨。如果有经验的两队打这个辩题,最后的胜负只能靠辩手个人魅力决定。

楼主以前如果没接触过辩论,可以找一找这几年国辩的录像(BT可以下),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辩论,再来准备自己的题目。准备辩论时,四位辩手首先要明确规则,确定分工,然后集体讨论,总结我方观点,猜测对方论点,两种论点间互相抓漏洞,尽量做到每人都能清晰地理解辩题题意及我方论点。

辩论是一个很有学问的事情……我一直反对在初中阶段开展辩论赛。会辩论首先应该会哲学。初中的同学还是因年龄等各方面原因,哲学知识不丰富,不可能打出精彩的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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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2: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1、汉语有个词叫“情理”,还有个词叫“通情达理”,比如“这人不通情理”或者“这位警察还是挺通情达理的”。
而没有“理情”这个词。可见一般中国文化是强调“情在理先”的。

2、全世界最近300年的两个超级强权,英国和美国,都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倾向就是强调社会公序良俗的力量强于法条,这也是它最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地方。

btw,楼主在北京念初中吧?感觉上面这些再补充点别的应该够用了。楼主大辩,任务艰巨啊!加油。

[ 本帖最后由 YOUNGSAND 于 2006-10-28 2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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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的话,可以着重强调人情的非理性对于理性社会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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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2: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OUNGSAND 于 2006-10-28 22:02 发表
2、全世界最近300年的两个超级强权,英国和美国,都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倾向就是强调社会公序良俗的力量强于法条,这也是它最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地方。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问题我都是最近才弄清楚……这个对初中的同学太深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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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2: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爱公交爱公交 于 2006-10-28 22:14 发表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问题我都是最近才弄清楚……这个对初中的同学太深奥了……


要相信初中生公交迷是先进初中生的代表,是先进初中生学习视野的代表,是先进的素质成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初中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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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22: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爱公交爱公交 于 2006-10-28 18:09 发表
这个辩题出的非常不严谨。如果有经验的两队打这个辩题,最后的胜负只能靠辩手个人魅力决定。

楼主以前如果没接触过辩论,可以找一找这几年国辩的录像(BT可以下),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辩论,再来准备自己的题目。 ...

反对关于“不赞成初中生……”那一段。实际上这里的辩论,更主要的是训练和提高学生思维和表达的缜密性,这对于理工科的学习很有好处,不一定非要往辩论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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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8: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大家 给我的帮助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问大家
假如对方举如下几个例子:
1.在大马路上你揣了一个陌生人,人家上来不会给你情面的!
2.法官在审判时,不是看情面,如果看情面的话,杀人就不犯法了!
3.两个相爱的人,结为夫妻,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婚后其中一方作了出轨的事情,法律这时候不开虑情!
4.许多发达的国家都是理性国家,而且古代的事例告诉我们以情为王的下场都不好!

就是这些事例,应该怎么去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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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2: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1。论点不明,既可以是理在情先,也可以说情在理先,不管哪一个,实际上由于这个提法的例子一定不具备杀伤力,可以换个角度直接质疑其可靠性并辅助2句话阐明即可。
2。可以举点江青啦,陈希同啦,xx杀人案主犯啦之类的案件例子加以反驳,强调审判结果跟着“情”走,但要注意,选取的例子不要具有枉法裁判的不良倾向,以免被抓“可见情在理先不好”的把柄。
3。背诵一下婚姻法,然后这条自然露馅儿。
4。反驳那个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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