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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96”撞坏小轿车“受伤” 照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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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09: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下午1点左右,在经七路与复兴大街交叉路口,一辆K96路公交车与一辆黑色小轿车相撞,轿车的前保险杠被撞掉。
    事发后,记者赶至现场,交警正在查看现场,轿车司机在一旁低头检查车辆损伤情况。轿车停靠在经七路与复兴大街交叉路口,前保险杠掉落,K96路公交车停靠在前方约6米处,看不出明显的伤痕。
    公交车的驾驶员告诉记者,当时公交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该路口时,两车不幸相撞。轿车司机告诉交警,当时他开车自西向东从辅道上行至该路口,结果被公交车撞掉前保险杠。
 楼主| 发表于 2006-7-3 09: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29日,本报报道了一辆K96路公交车在经七路复兴大街路口,与轿车相撞一事。虽轿车受伤较重,但轿车司机仍要负全部责任。
    今天下午,记者看到了市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称,轿车司机驾车由非机动车道变更机动车道时,与K96路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负事故全部责任。而第2款写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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