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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交乘坐有了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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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09: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公交乘坐有了新规则:"膀爷""醉鬼"不让坐


[核心提示]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交车辆运行和乘坐秩序,昨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和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即将于本月15日起实施的《规则》规定,今后醉酒者等部分特殊人群将被禁止乘坐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内的公共交通车辆。《规则》一出即引起社会反响。

  [新规则解读]喝醉酒、带宠物将难搭车 五种人将被禁止乘车

  在以往,有人喝醉酒后想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回家,却说不清自己居于何处。给司机带来很大麻烦。今后,这些醉酒者乘车将被禁止。

  《规则》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禁止乘车。

  禁止携宠物上车

  以前,有乘客乘公共交通车辆时喜欢携带宠物,司机拒绝后,往往引发争执。今后,司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制止了。

  《规则》规定,乘客携带宠物上公共车辆将被禁止。此外,为给乘客营造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动物活体、腐败变质、易污染的物品也将被禁止携带上车。

  多投币者不得向后上车者索取

  在过去,乘客多投币后,可以向后上车者索兑,但是,新规则禁止了这一行为。

  《规则》规定,无人售票车车厢内不设找兑,乘客乘坐前应备好零钱,避免因多投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此外,多投币者也不能向后上车者索兑,也不能从钱箱里取钱。

  须在指定停靠站点候乘

  今后,郑州市民不能再在马路上随意拦截公共车辆了,交管部门为出租车、公交车专门划定的停靠站将不再形同虚设。

  《规则》规定,乘坐公共交通车辆,须在站台或指定的停靠站点依次候乘,禁止在车行道上候车和拦截车辆。

  [出台背景] 老规则与时俱进

  谈到《规则》出台的背景,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贺大文处长说,本次下发的《规则》主要是根据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2000年5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并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据贺大文介绍,由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2000年5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比如,该规则中规定的“月票”、“老年证”等已经成为历史。此外,由于近年来出租车被纳入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行列,因此有必要对公共交通车辆的范围作一下调整。根据国家立法的变化,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那么,旧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规定的“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必须修改,以适应形势需要。

  [各方反应]市政管理局:照顾多数乘客并不构成拒载

  针对新《规则》中禁止部分人员乘车的规定,贺大文说,这主要是参照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照顾大多数乘客的利益。不让这些人乘车不构成拒载。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市政管理局在对《规则》进行修订时援引了这一规定。

  他举例说,过去有的醉酒乘客乘坐出租车,由于他们不能说出家庭住址,司机载着他们盲目行驶,不仅浪费大量时间,最后还可能面临乘客拒付车费的局面,因而极易引发纠纷。

  此外,赤膊者上公共交通车辆有碍风化,应当在被禁止之列。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和重症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乘车被禁止则是出于安全考虑,避免车辆中途出现意外情况而误了大多数乘客的事。

  而携带宠物上车更是为了照顾多数乘客的感受。有的乘客携带宠物上车后,将宠物放在座位上,这是对其他乘客的不尊重。有的乘客把宠物放在通道上,影响了通行。也造成一些小孩害怕狗等宠物不敢乘车。因此,新《规则》禁止携带宠物上车。

  “醉酒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问。贺大文解释:“主要靠司机自己的把握,那些走路摇摇晃晃、说话语无伦次、头脑极度不清醒的,都在拒载之列。”

  公交车长:今后说话更有底气了

  郑州公交104路电车调度尹成芳说,现在赤膊乘公交车的人不多见了,饮酒过量的情况多发生在逢年过节时。根据公交公司规定,发现赤膊或饮酒过量的人,每个车长会在其投币或刷卡前,主动予以解释,婉拒其乘车,多数情况下,乘客会理解的。

  现在养宠物的多了,带宠物乘车令公交车长极为头疼。郑州公交104路电车车长杨红说,发现乘客要携带宠物上车时,自己会出面劝阻。然而,一小部分人却将宠物抱在怀中,强行登车。如遇拒绝,就与车长纠缠,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车长只好让步。

  对于新《规则》,杨红说,以前,公司曾规定不允许赤膊乘车、携带宠物乘车等,可这毕竟是公司的规定,好多乘客不认同。现在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告,规范乘车者的行为,车长今后劝阻不文明乘车时就更有底气了。

  的哥:好容易等个活你不拉别人拉

  昨日17时30分许,在正道花园商厦附近一公交站牌处,多名的哥在等客。晨曦出租车公司司机王帮中对拒载醉酒者的规定表示赞同。他跑出租两年多,遇到的醉酒者也就七八个。然而,就是这为数不多的几个乘客,让他气愤不已。“挤到车上,一会说去这儿,一会说去那儿,下车后不但不给钱,最后还骂骂咧咧!”王师傅气愤地说。然而,他也表示,现在出租车经营比较困难,好不容易等个客人,你不拉别人拉,估计新规很难取得实效。

  三环公司的出租车司机贾国亮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乘客携带体型较小的宠物乘车,还能接受,如果是大个宠物狗,自己宁愿冒被乘客投诉的风险,也绝不妥协。

  被访的10多名的哥对即将实施的新规多表示欢迎,但都对实施是否能取得实效表示怀疑。

  市民:醉酒不让坐车该咋回家?

  市民对即将实施的新规表示欢迎,但认为要取得实效主要靠乘客自觉。

  教师熊先生表示,新规只不过是将一些原本就有的规定予以明确,具体实施还是要靠乘客自觉遵守。仅靠硬性规定,很难取得实效。

  从事促销工作的张先生经常饮酒,他说现在天气炎热,多喝酒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公交车、出租车都拒绝醉酒者乘坐,我们这些人怎么回家?”

  昨日在采访中,像张先生这样担忧的人还不在少数。“一味地禁止这些人乘车也不是事,政府要充分考虑如何让他们平安回家。另外醉酒的标准也很难界定,喝多少、喝到哪种程度算醉酒?操作起来很难!”

  [律师观点]《规则》与《合同法》有冲突

  “赤膊者、醉酒者虽然不太雅观,也可能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但‘不让赤膊者、醉酒者以及重症病人等上车’的规定有点不合适,司机不让他们乘车有拒载的嫌疑。”昨日,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在了解到《规则》后说。

  “公民乘车是一种民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公民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民掏钱乘车时是消费者,与乘坐的公交车、出租车之间是一种公平交易。”李律师说,“由此,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和公安局不能限制赤膊者、醉酒者以及重症病人等上车。”

  李律师还分析说,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赤膊者、醉酒者以及重症病人等”乘车者属于消费者,他们在乘车时与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还上升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约束的层次”,“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的《规则》通告只是一种部门规章,因此,它与《合同法》是冲突的。”

  “‘法无禁止皆可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光膀子’和‘醉酒的人’不能乘车,作为部门规章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就不能限制他们上车。但可以用道德的范畴来调整,让人们遵守公共秩序。”李律师说。


[相关链接]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赤膊、无人陪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及学龄前儿童,谢绝上车;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上车。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在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携带的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携带宠物乘车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本报记者王海科胡巨阳关素垒/文吴波/图
  坐公交,今后规矩更多了

[ 本帖最后由 wjjover 于 2006-6-6 15:1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09: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今后对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他们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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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0: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醉酒者上来就不下去,我们该咋办,难道就在那死等他下车为止?他要一直醉,就等他酒醒吗?还是找人把他强行拖下去?太不雅观了吧,报纸上又该上头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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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操作起来是有些难度,精神病和醉鬼不好对付,最好是他没上车之前就关门起步,如果真是上来了,要是在车上撒酒疯捣乱,只有打110了。如果他不骚扰其他乘客,躺那里安静睡觉,就不用管他。到终点站还神智不清,我们可以联系媒体和110,协助寻找他家人,即使话媒体报道也会是赞扬公交职工的。
如果我们硬要把他给拖下去,出了事情,就不好办了,前段时间,好像是天津吧,司机把醉酒乘客放到路边,就被人给投诉了,媒体报道后,影响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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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1: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事有方,象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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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4: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新规则!有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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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4: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有理没理,不让坐就投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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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5: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喝多了,你就别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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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by.com.cn 河南商报 A04 时评 2006年06月06日  


  “喝多了,你就别回家了!”这不是妻子在骂嗜酒的丈夫,而是笔者对即将于本月15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最直接的感受。规则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将被禁止乘坐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内的公共交通车辆(详见今日本报A06版)。
  的确,人喝醉酒后想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回家,由于醉酒太深,说不清自己居于何处,会给司机带来很大麻烦。但我们忘记了一点,拒绝醉酒者乘车将会是一个什么后果?一个连住址都说不出的醉酒者,如果再不让其乘车回家,结果只有一种:露宿街头,进而可能面临各种危险——这样的结果实在不怎么厚道。
  其实,更不厚道的是拒绝重症病人。重症病人,生命都危在旦夕。如果没有120急救车辆,拒绝他们乘车,就意味着一个生命可能消失。不可否认,重症病人乘车会给其他乘客带来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出租车司机的生意,但面对一个需要救助的生命,其他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受点影响,又算得了什么呢?
  退一步说,即便是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共交通车辆拒载重症病人和醉酒者的例子还少吗?别说重症病人和醉酒者,即使一些身有残疾者,也经常被一些公交车和出租车拒之门外。
  曾在报纸看到,某地路上一病人急需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所有过往的车辆,没有一个愿意停下来伸出援助之手的。现在,如果再规定公共交通车辆可以拒绝他们乘车,对于重症病人来说,不啻于雪上加霜。
  老实说,拒绝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乘车,除了可能赤膊者起到作用,减少城市不文明现象外,对其他几类人都会适得其反:拒绝重症病人和醉酒者,只会让他们处于一个危险境地;拒绝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只是一种消极行为;拒绝那些学龄前儿童,曾经发生的一些儿童走失后又凭借机智乘车回家的故事将不再发生。
  “喝多了,你就别回家了!”各位喜欢喝醉酒的朋友,可千万要记住了,如果以前妻子说这话是吓唬人的,那么现在可得注意了,因为你一喝多,公交车和出租车就能理直气壮地拒载了,到时候,醉在街头,你可真是想回也回不了家,那些偷东西的不把你偷光才怪呢。
  ■程一言


网络版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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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新规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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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20: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万一醉酒的人吐到车上就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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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22: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者不让坐也行,重症病人不让坐于理不通吧?让他们坐什么呢?本来就行动不便,以后穷人家里都备辆三轮?有钱人也不会坐公交呀。这不是和穷人过不去吗?如果加上“无人陪护的重症病人”还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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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23: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要是生命危在旦夕的重症病人,120拉回去都不一定救活,估计也不敢坐公交车,以郑州公交目前的的通行情况,路上一堵车,拉到医院人也已经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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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2: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求用都没有,不让我上车,我投诉你,你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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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2: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啥?我就投诉你态度不好。
俺这没有投诉受理。
毛,我打报社投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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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23: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信六公司的不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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