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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公交空调费”案折射公民公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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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1: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3月06日 今日安报  

  “乘客交纳了空调车的空调使用费,但公交公司却未履行开放空调的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判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市民兰某一元“空调费”和三元的经济损失。
  为了一元钱的诉讼标的闹上法庭,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是什么特别新鲜的事了。但此案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个中原因耐人寻味。笔者认为,此案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体现了公益诉讼目的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讲,此案也是在法治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普通公民公平意识迅速提升的表现。
  从法律角度看,兰某的主张是正确的。首先,从实体法角度看,乘客乘坐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此案中,公交公司在乘客交纳了空调费后却没有履行开放空调的义务,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乘客损失的违约责任。其次,从程序法角度看,作为起诉方的乘客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乘客兰某起诉公交公司的一元诉讼是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法院理应受理本案,且依法对兰某提起的诉讼作出相应的裁判。
  同时,此案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有乘坐公交车的经历,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就会“无意”之间与公交公司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乘客在履行交纳车费义务的同时就享有乘坐公交车及享有相应服务的权利。乘客花两元钱乘坐有空调的公交车,所享受的服务就应当比一般的公交车提供的服务好,花两元钱的乘客享有同样的权利却比别人付出的义务要多,显然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乘客们遭遇乘坐空调车而未享有空调服务的不在少数,而走上诉讼途径的却只有诸如本案中原告兰某的少数,对于一元的空调费,有些人会觉得无所谓,更多的是乘客们忽略了这一元钱的用途,也忽略了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这样,既不利于普通消费者的整体权利维护,也无意地纵容了一些垄断企业变本加厉,这从居民对电信、自来水、电力等投诉率居高不下现象中不难看出。
  其实,社会的真正公平恰恰是体现在生活中的一点一滴上的,法律对社会公平的最大作用即在于调整社会中出现的不公平。其实,在兰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其不应只代表个人,更多的是代表所有遭遇过乘坐空调车而未享受空调服务的乘客;兰某提起的诉讼蕴含更多的也是一种公益的意义。当越来越多的人习惯所应享受服务的不存在,当公平的意识在人们的脑海中因为冷漠而逐渐消逝,我们所一心想构建的理想的法治社会也离我们渐行渐远。我们鼓励社会上出现更多像兰某一样具有社会公平意识,并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得到充分实施,我们的法治理想也才会得以实现。
发表于 2006-3-6 22: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是空调车是豪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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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08: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就是!豪华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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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种天气

让乘客自己说开什么风?暖风?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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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2: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603党风前挂了3个牌子,空调区间豪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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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7: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冷气巴士 于 2006-3-7 12:26 发表
某603党风前挂了3个牌子,空调区间豪华车~~~

加起来就是"空调区间豪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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