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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财务处原处长特大贪污案侦破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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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11: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近五十的陈某在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任职期间多次获得“先
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但就是这位头上满是光环、
权重一时的财务处长,被检察机关通过一张陈旧发黄的普通收据,揭
开了贪婪的真面目。
  检察机关查明,1992年到2003年,陈某利用管理本公司财务的职
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贾某共同贪污公款4697827.54元,陈某个人占有
4457827.54元。2004年9月21日,陈某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
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贾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神秘人”举报四条重要线索
  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8岁的陈某,
祖籍辽宁省大连市,被捕前系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学校党支部书记
兼副校长,原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财务处处长。
  陈某的落马始于一封举报信。
  2003年“十一”长假刚过,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接到济南市一群
众的举报信,称公交总公司财务处长陈某有重大贪污、受贿、挪用公
款的犯罪嫌疑。
  举报人列出了四条重要线索:1995年陈某将100万元公款借给济
南市某建行资金服务部,至今未归还;1994年至2000年期间借给长清
区某物资集团公司400余万元,未见利息收入;1997年将公款200万元
私自存入济阳县信用社,信用社已破产;1998年将公款1400万元借给
某工商银行使用,未见利息收入。历下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此举报,办
案人员很快就查清了这四条线索,经查,陈某将这2000余万元私自借
给其他单位使用是事实,但其他单位均未给她个人好处,经查账组调
查,借款单位支付的利息也被陈某以不同的名义入了公司的财务账。
  三套商品房公家报了账
  但在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大量的财务资料中,一张陈旧发黄的普通
收据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这是一张1994年入账的收据,是济南市
某房地产公司开给济南市公交总公司的,内容是收到公交总公司汽车
大修费81万元,并且这81万元也作为公交总公司的费用报账处理了。
  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原来这81万元根本不是什
么大修费,分明是陈某等三人在这个公司购买三套个人住房的费用,
并且已办理了房产证。
  狡猾的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2003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决定对
陈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陈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交代出这三套住
房的来龙去脉:1994年,济南市公交总公司作为某省厅的对口扶贫单
位,借了一名司机给该厅开班车,为解决该职工上班不方便的问题,
该厅的领导找到公交总公司分管财务、后勤工作的副经理贾某,让他
给这位司机解决套住房,并说买房资金由厅里解决一部分。
  这样,该厅就以拨款的名义给公交总公司50万元。贾某、陈某二
人也动了心思,于是陈某就联系了这家房地产公司,最终在济南市纬
六路附近购买了三套住房,陈某、贾某和该司机各一套,三套房子的
总价值为81万元,然后陈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要了一张空白收据,她填
上“大修费”的内容,后由贾某签字在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财务账上报
销。
  “阴阳合同”骗取200万公款
  在对陈某、贾某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对陈某的住所和办公室进
行了搜查,然而收获不大,家中不但没有现金、存折,连贵重物品都
没有,显然陈某事先早已进行了安排。
  但是,陈某留在她办公室里的一个装满书籍的纸箱引起了办案人
员的注意。在这个纸箱里有两份2001年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和上海某投
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公交总公司投
资3000万元委托上海某投资公司购买国债,唯一不同的是两份合同的
投资收益率不同,一份合同的收益率是4.8%,另一份合同的收益率是
8%。
  经查,公交总公司是按照4.8%的收益率收取的收益。陈某为什么
要签订两份合同?带着这个疑问,办案人员马上飞赴上海,找到这家
投资公司,这家投资公司证实,签订两份合同是陈某主动提出来的,
他们是按照8%支付的投资收益,并且早已经全部支付。显然,陈某掩
盖了3.2%的收益。
  审讯组马上突审陈某,陈某交代了贪污公交总公司投资收益208
万元的事实。陈某交代,1999年,上海某投资公司经理郭某通过朋友
认识了陈某,郭某向陈某讲投资国债市场可以获得10%的收益,陈某
就向公交总公司领导汇报了这件事,但她并没有汇报能得到10%的收
益,只说能得到5%左右的收益。
  陈某所在的公司领导当时同意了这事,并决定陈某负责和上海方
面签订合同。经过商谈,上海方面同意按8%的年收益率给济南市公交
总公司回报。在签订合同时,陈某向郭某提出,打算签订两份合同,
其中一份按照4.8%收益率签,一份按照8%的收益率签,并说这样做是
按经理的要求,将3.2%的收益另外放在单位“小金库”,“处理一些
公司里不好处理的事情”。
  郭某为了能得到这3000万元的资金,也就同意了陈某的要求,20
01年和2002年期间,上海方面按照陈某的要求将3000万元3.2%的收益
192万元分多次付给了她,另外还付给陈某在国外留学的儿子16万元。
  “个人银行”隐藏巨额赃款
  从上海方面查来的资料看,付给陈某的192万元是通过银行汇到济
南市某广告公司账户上的,经查,这个广告公司成立时曾想让陈某代管
财务账目,但后来这个广告公司没有经营,公章等都在陈某处保管。
  经调取这个广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这个账户上还有两笔大的
资金入账:一笔是1994年11月24日的150万元,一笔是1998年12月25
日的69.8万元。经查询银行资料,150万元是某省厅汇过来的,而69.
8万元是从济南市公交总公司账上转过来的。
  原来,在1995年之前,公交总公司多次向某省厅打报告申请资金
发展公交事业,1994年11月24日,该厅同意拨款150万元,陈某当即
就开了一张收据,从该厅拿来的支票直接存入了自己私设的银行账户。
  据介绍,该厅除了拨款给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外,还无偿借款给公
交总公司使用,不要利息,但陈某一直在公交总公司财务账上记提利
息,1998年12月,记提的利息已达100余万元。1998年12月25日,陈
某从天津购买了一张假的汽车销售发票,将记提的利息69.8万元以为
该厅购买汽车的名义从财务上拿走了一张支票,而这张支票被她存入
私设的银行账户。
  就在此案判决之前,由此案牵出的某区物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吕
某因将本单位从公交总公司的借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某公交广告公
司经理阎某某因将本单位从济南市公交总公司的借款用于其侄女出国
留学担保,均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表于 2004-11-4 12: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荣誉过了极限,就适得其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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