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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交车被打 司售人员未行阻止被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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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9 2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教师的薛先生在乘公交车时因为“揭发”逃票者被打伤,但司售人员没有施与援手,并让行凶者逃脱。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以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的损失。

  薛先生起诉表示,2005年6月20日,他乘坐27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动物园站时,从后门挤上来一名年轻男子,没有交钱。

  “你交钱了吗?应该从中门上车。”薛先生对那名男子说。该男子马上就恼了,对薛先生大打出手,旁边又过来一名男子,也对其拳脚相加。薛先生的眼镜被打碎,鼻子和脸被打流血。薛先生称,他打电话报了警,但司机和售票员却停车打开车门。两名男子最终逃离现场。薛先生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住院103天。

  “不管是司机还是售票员,当时没有人帮我。”薛先生在法庭上表示。

  公交公司答辩表示,事发时售票员发现有乘客打架,于是马上停车并拨打120 将薛先生送往医院。两名男子是将车门扒开后逃走的。公交公司将薛先生在车上的行为定义为“斗殴”,应属刑事案件,薛先生应该找打人者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公路交通的运营主体,对乘坐该公司车辆的乘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薛先生所受身体伤害虽由第三人造成,但由于车辆司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伤检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 867.2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发表于 2006-9-30 00: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现在我们还要承担"保镖"的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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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30 07: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以前也有过,在上海,一个乘客被小偷打伤了,最后小偷跑了,乘客告公交公司,公交公司赔偿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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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14: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公司组织学习擒拿格斗吧

我看这社会越来越不需要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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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14: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司机不应该叫车长,应该叫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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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23: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灵火 于 2006-9-30 14:29 发表
公交司机不应该叫车长,应该叫保姆!

错应该叫爹娘,他妈了,什么都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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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 15: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儿,还要受儿孙们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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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23: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知该哭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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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23: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又是给一些不法之徒支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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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 20: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新闻不知道该用什么态度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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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 21: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是用鄙视的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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